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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电股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12-13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63                证券简称:沪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9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12 月 12 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2 月 12 日 09:15 至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昆山市黑龙江北路 8 号御景苑二楼会议室
    3、表决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经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吴传林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 26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882,278,4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权登记日下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下同)的 46.2316%。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92,146,2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5486%;
    (2)网络投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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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6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490,132,16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6831%。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64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255,076,1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661%。中小股东是指除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现场出
席了会议;部分董事以视频方式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王永翠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882,267,31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
   反对 11,1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 255,065,0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6%;
   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增加经营范围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882,267,31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
   反对 11,1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 255,065,0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6%;
   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启用新的<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882,267,31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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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对 11,1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 255,065,0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6%;
   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关联股东碧景(英属维尔京群岛)控股有限公司(BIGGERING(BVI) HOLDINGS
CO.,LTD.)、合拍友联有限公司(HAPPY UNION INVESTMENT LIMITED)回避表
决。
   表决结果:赞成 490,620,11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4%;
   反对 47,1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 255,029,0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5%;
   反对 47,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上述议案中第 2 项、第 3 项议案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均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朱军辉、汪泽赟两名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
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
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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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