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中超控股: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3-06-13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23-043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2 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中超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李川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76 号),现将主要内容公

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李川冰:

    经查,2023 年 4 月 15 日,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
布《2022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022 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将出现亏损,亏损金额为-5,500 万元至-3,500 万元,同比下降 227.76%至 300.77%。
2023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发布《2022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795.90 万元,同比下降 275.07%。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证上[2022]12 号)5.1.1 条,上市
公司预计净利润为负值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迟至 2023 年 4 月 15 日披露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及时,违反了《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公司财务部门未能准确预估公司 2022 年经营业绩情况,对相关事项未保持
审慎关注,导致公司未能及时进行业绩预告。李川冰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忠
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

有主要责任。

    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李川冰采取出具警示
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
信息披露管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
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相关法律法规

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深刻反思,下一步,公司及
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教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严格执行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加强对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坚决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

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推动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