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超控股: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06-28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23-053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维护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
收益等权利,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
度和可操作性,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
公告[2022]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制定了《江苏中超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行业发展
趋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
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
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公司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
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有关实施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
润分配方式。
三、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
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章程第八十条规定的需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4)不存在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的情形。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
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
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当年实现的
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的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当年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制定差异化
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
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
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采用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预案。
四、本规划的制定周期与相关决策机制
(一) 本规划的制度周期
公司制定各期股东回报规划,以及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
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 本规划的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董
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2、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并经董
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
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
序进行监督,对董事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
过,公司在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4、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未作出利润分配方案或现金分红比
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管理层需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或
现金分红比例低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由独立
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5、公司若因不能满足章程规定的分红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比
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比例低的具体原因、
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年度报告和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五、附则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未尽
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