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超控股: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7-26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江
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中超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审阅,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关于《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
修订稿)》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
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
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
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
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
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
制定、审议程序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
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
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
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
效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其他核心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不会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蒋锋 朱勇刚 范志军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