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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超控股:2023-092 关于二级控股子公司提前终止土地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3-08-23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23-092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二级控股子公司提前终止土地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情况

    2023 年 6 月 27 日,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控股”、
“公司”或“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二级控股
子公司江苏中超航宇精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精铸”)与关联方宜兴
市中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汽车”)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由
江苏精铸承租中超汽车面积为 19,945.70 平方米的工业用地,承租期为 12 年,租
金为 100 万元/年。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

    经当地政府部门协调,拟将本次募投项目中“航空航天发动机及燃气轮机高
端零部件制造项目”的实施地点变更至宜兴市徐舍镇工业集中区。因此,江苏精
铸将与中超汽车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之终止合同》,提前终止《土地租赁合同》
项下的土地租赁安排。

    (二)关联关系

    公司控股股东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宜兴市中超苏原汽车销售有
限公司 81.30%的股权,宜兴市中超苏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持有中超汽车 100%股
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 条第(二)款的规定,中超汽
车为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董事会审议程序
    2023 年 8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二级控股子公司提前终止土地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
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关联董事李变芬、霍振平、刘保记、刘广忠、汤
明、马伟华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上述关联交易
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宜兴市中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宜兴市新街街道岳南路 180 号

    成立日期:2010 年 7 月 13 日

    法定代表人:金春强

    注册资本:10,000,000 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580947204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
项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停车场服务;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汽车新车
销售;汽车旧车销售;汽车租赁;装卸搬运;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与股权结构:宜兴市中超苏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持有中超汽车 100%股
权。

    历史沿革及主营业务:中超汽车成立于 2010 年 7 月 13 日,主要从事机动车
维修、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业务,自成立以来未发生过股权变更。

    经查询,未发现中超汽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土地租赁合同之终止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宜兴市中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江苏中超航宇精铸科技有限公司

    1、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解除《土地租赁合同》;《土地租赁
合同》项下双方未履行完毕的义务不再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土地租赁合同》解除后,任何一方都不再因为《土地租赁合同》的履
行和终止向另一方要求其它费用、赔偿、违约金或补偿等。

    3、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就《土地租赁合同》的履行再无任
何纠纷。

    4、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后,自签订日期起生效。

    四、关联交易终止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经当地政府部门协调,拟将本次募投项目中“航空航天发动机及燃气轮机高
端零部件制造项目”的实施地点变更至宜兴市徐舍镇工业集中区,因此,江苏精
铸不再需要租用中超汽车的土地来实施前述募投项目。

    鉴于《土地租赁合同》尚未实际履行,终止《土地租赁合同》的安排不存在
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独立董事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鉴于拟将“航空航天发动机及燃气轮机高端零部件制造项目”实施地点变更
至宜兴市徐舍镇工业集中区,不再需要租用中超汽车的土地来实施前述募投项目,
因此江苏精铸与中超汽车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之终止合同》,提前终止《土地租
赁合同》项下的土地租赁安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
我们一致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进行审议。

    (二)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本次交易议案时履行了法定程序。
    2、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在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时依法进行了
回避表决,亦未代理非关联董事行使表决权。其他非关联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表
决。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本次关联交易不
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
见及独立意见;

    3、《土地租赁合同之终止合同》。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