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莫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7月修订)2023-07-13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
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规范地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
则”)和《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
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二条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五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
等)、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经营或受托经营、赠与资产、债权或
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单项或一年内累计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
事项: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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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5.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6.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在最近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事项时,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事项;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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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
市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
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上市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
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
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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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会议筹备及文件准备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筹备是在召集人的领导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公司相
关部门共同完成。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的选择应有利于让尽可能多的股东参加会议,同时,
应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文件准备是在召集人领导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公司相关
人员完成,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送达与会股东或其代表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
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公司计算股东大会通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
当日,但包括通知当日。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
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内容及提案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
(二)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三)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二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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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
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
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三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召集人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
议的,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可以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十四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
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是否
涉及关联交易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召
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
第二十五条 提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涉及增发股票、配股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
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并在公告
中披露。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
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
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大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
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监事会、董事会或者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以上的股东提出。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提出。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工会提名,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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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
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如下: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
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
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在选举独立董
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董事会对被提名
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
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题向每位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一份包括会议议程、会议议案、相关的背景资料、表决票
在内的文件资料,确保参会人员能了解所审议的内容,并作出准确判断。提议股东自行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的,由提议股东按上述要求提供文件资料。
第七章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认定与登记
第三十三条 由召集人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
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三十四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两者具
有同样法律效力。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
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第三十五条 欲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按通知要求的日期和地点进行登记:
(一)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股东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书、股票账户卡;
(二)由非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股东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加
盖法人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委托书、股票账户卡;
(三)个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
(四)由代理人代表个人股东出席股东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有
委托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本人身份证;
(五)由代理人转委托第三人代表股东 (包括法人股东、个人股东,即委托人)出席股东
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由委托人盖章或签字并经公证的授权代理人可
以转委托第三人出席本次会议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三人的身份证。
(六)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应向大会登记处出示前述规定的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
并向大会登记处提交前述规定凭证的原件或复印件;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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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或传真应包含上述内容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如非全权授权,应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
(四)如非全权授权,应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
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七条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出席本次
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号码位数不
正确等不符合《居民身份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四)传真登记所传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
不一致的;
(五)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六)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
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
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九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
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八章 会议的召开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地点召开。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及其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
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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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当日下午 3:00。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
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
部门查处。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
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
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九章 会议签到
第四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四十六条 已登记的股东应出示本人的身份证件,并在签到簿上签字。未登记的股东,
需提交本规则第七章规定的文件,经审核符合大会通知规定的条件的股东在签到簿上签字后
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第十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表决程序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董事未推举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
理由,无法推举股东主持会议的,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主持。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监事未推举会议主持人的,
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无法推举股东主持会议的,
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四十九条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五十条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第五十一条 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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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二条 除非有重大突发情形出现,大会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
第五十三条 大会主持人宣布开会后,主持人应首先向股东大会宣布到会的各位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的情况以及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情况。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五十四条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行。对列入
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
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表决的方式。股东大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予以合
理的讨论时间。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前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公司章程第
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应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
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独立董事应作述职报告。
第五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
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
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五十七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告人没有说
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五十八条 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和建议,与会董事和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对
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解释或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
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五)其他重要事由。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可以就该关联交易事项作适当陈述,但不参与该关
联交易事项的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该关联交易事
项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投票表决,过半数的有效表决权同意该交易事项即为通过;如该
交易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权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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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主持人应宣布有关关联股东的名单,并对
关联事项作简要介绍。之后说明关联股东是否参与表决。如关联股东回避而不参与表决,主
持人应宣布出席大会的非关联方股东持有或代理表决权股份的总数和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之后进行审议并表决。
第六十一条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均采取书面投票表决通过的形式。每个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以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表
决方式为记名式投票表决。
第六十三条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
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
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
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对选举董事、监事以外
的其他议案,不适用累积投票制度。
累积投票制度的表决方式由《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规定。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六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七十条 根据本规则关于大会纪律的规定,在投票表决之前被主持人责令退场的股东
和因中途退场等原因未填写表决票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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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股东大会决议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七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变更公司形式;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
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七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
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
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并对相关事项进行公证。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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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
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市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十二章 股东大会纪律
第八十条 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本公司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公证员以及董事会或提议股东邀请的嘉宾、记者等
可出席股东大会,其他人士不得入场。
第八十一条 大会主持人可以责令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携带危险物品者;
(五)其他必须退场情况。
上述人员如不服从退场命令时,大会主持人可以派员强制其退场。
第八十二条 审议提案时,股东或代理人有发言权,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
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有多名股东举手发言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发言不
得被中途打断,以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与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公司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及经主持人批准者,可发言。
股东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第八十三条 发言的股东或代理人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代表的单位、持股数量等
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第八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十三章 股东大会记录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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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四章 休会与闭会
第八十六条 大会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暂时休会的时间
不能超过二个小时。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主持人方可以
宣布闭会。
第十五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
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八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司总经
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
施。
第九十二条 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公司董事会
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或转增)事项。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下次股东
大会报告;涉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
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对除应由监事会实施以外的股东大会的执行进行督促检查,必
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
第九十五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披露信息主要由董事长负责,或由董事长授权的其
他董事负责。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指定的新闻发言人。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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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条 本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
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一百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修
改草案报股东大会批准或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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