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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海股份: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2023-11-01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的法人治理机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

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

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

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

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

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

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独立董事不能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并与公司及


                                     1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二) 担任独立董事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2、 具有本制度中所要求的独立性;

    3、 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4、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5、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的人数及构成

    公司独立董事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可由会计专家、经济管理

专家、法律专家、技术专家等人员出任,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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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

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

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

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八条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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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

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

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应当披露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

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并将所有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

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

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

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

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

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

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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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的情况,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

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本制度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

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

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方式

   第十五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

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 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第十五条第(一)至(三)项所述的职权应当取

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十五条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前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

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

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

                                     5
改等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

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

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一条

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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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

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

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

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

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

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

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

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

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

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一条、以及经审计委员会审议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的事项、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的事项进

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十五条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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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

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公开声明:

   (一) 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 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

职的;

   (三) 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

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 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

的;

   (五) 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为以下几类意见

之一:

   (一)同意;

   (二)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三)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四)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

                                    8
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

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

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

时提供足够的资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

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

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

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10

年。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

    第三十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

意见。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

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

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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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

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告。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应当畅通独立董事沟通渠道。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十四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

定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

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

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可以要求公司、独立董事及其他相

关主体对独立董事有关事项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公司、独立董

事及相关主体应当及时回复,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调查。

    第三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及相关主体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国

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

报告等监管措施。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

罚。

    第三十七条   对独立董事在公司中的履职尽责情况及其行政责任,可以结

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与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之间的关联程度,兼顾其董事地位和

外部身份特点,综合下列方面进行认定:

    (一)在信息形成和相关决策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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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相关事项信息来源和内容、了解信息的途径;

   (三)知情程度及知情后的态度;

   (四)对相关异常情况的注意程度,为核验信息采取的措施;

   (五)参加相关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

   (六)专业背景或者行业背景;

   (七)其他与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关联的方面。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能够证明其已履行基本职责,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认定其没有主观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予行政

处罚:

   (一)在审议或者签署信息披露文件前,对不属于自身专业领域的相关具

体问题,借助会计、法律等专门职业的帮助仍然未能发现问题的;

   (二)对违法违规事项提出具体异议,明确记载于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记录中,并在董事会会议中投反对票或者弃

权票的;

   (三)公司或者相关方有意隐瞒,且没有迹象表明独立董事知悉或者能够

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

   (四)因公司拒绝、阻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导致其无法对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作出判断,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书面

报告的;

   (五)能够证明勤勉尽责的其他情形。

   在违法违规行为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独立董事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及

时向公司提出异议并监督整改,且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的,可

以不予行政处罚。



                                    11
    独立董事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履职期间能够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或者在违法违规行为被揭露

后及时督促公司整改且效果较为明显的,中国证监会可以结合违法违规行为事

实和性质、独立董事日常履职情况等综合判断其行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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