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股份: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六届一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12-01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阅读和审议,
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选举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经核查陈卫东先生、方仁德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业
绩等,我们认为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相关决策、监督、协调能力,符合公司
董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做出选举公司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的决议。
二、《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聘任公司高管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
合法有效。经核查丁继华先生、徐永华先生、杨恩东先生、王军先生、王汉明先
生、陈瑜女士的个人履历、工作业绩等,我们认为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相关
决策、监督、协调能力,符合上市公司高管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证
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是
失信被执行人。本次聘任的高管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丁继华先生为公司总裁;聘任徐永华先
生、杨恩东先生、王军先生、王汉明先生、陈瑜女士为公司副总裁;同意聘任王
汉明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王汉明先生
联系方式:电话:0513--86726006;邮箱:whm@jianghai.com;传真:0513--
86571812)同意聘任王军先生兼任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三年,至本届董事会届
满为止。
三、《关于注销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根据《激励计划》、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的《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协议》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个
人绩效考核不合格、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内尚未行权等事项,激励对象
已获授的激励份额不得再行权,由公司注销。由于公司股票期权部分激励对
象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部分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内尚未行权,
公司董事会决定对该等激励份额进行注销。经核查,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
期权符合《激励计划》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注销流程合规。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继续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注销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部分股票期权。
四、《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考核年度第三次行权期行
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 2018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考核年度第三次行权等
待期已届满。公司层面 2020 年度业绩已达到第三个考核年度的考核目标,根据
公司《激励计划》等规定的可行权条件,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
考核年度第三次行权期的可行权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已达成,除 8
名激励对象考核未达标、1 名激励对象去世,不满足行权条件,其余 166 名激励
对象绩效考核均合格或以上,满足行权条件。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行权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
象符合行权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上述 166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四次行权期的 525.14 万
份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
独立董事:古群、陈达亮、张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