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山东墨龙:关于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5-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
司章程》《议事规则》等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
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
师发表意见的前提是假定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真实、准
确、完整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股东名册、有关股东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
准确、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委托书均获得合法及适
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
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等中国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在香港交易所网站(https://www.hkex.com.hk/)登载《年度股
东大会通告》。2023 年 4 月 29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
登了《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并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在香港
交易所网站(https://www.hkex.com.hk/)登载《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告》。

     经核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
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
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现场会议由公
司董事长袁瑞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3 年 5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9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
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19 人(包括现场出席和网络投
票),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48,118,6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8 人(包括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 245,532,7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77%;H 股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585,8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公司董事、部分监事、相关高级管理人
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张超先生以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前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H 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
公司予以认定,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 H 股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2022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四)《2022 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
     (五)《关于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六)《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七)《2023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八)《关于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
     (九)《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十)《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上述议案中,第(一)至(九)项议案属于普通表决议
案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过半数同意,该等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上述第(十)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
表决方式,其中候选董事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股份数为准)的 1/2 以上票数。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
资者(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已单独计票。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议事规
则》的规定,其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彭春桃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许斐




                                                              2023 年 5 月 19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
                                       安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