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化集团:《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1月)2023-12-01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进一步建立健全公
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与薪酬考核管
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与
薪酬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并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
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和总监。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
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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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提名与薪酬及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
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
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
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
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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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
对董事会的人员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
查并提出建议;
(五)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
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
酬计划或方案;
(六)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
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包括股权激励)和惩罚的主要
方案和制度等;
(七)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八)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
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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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的日
常办事机构,负责提供委员会所需要的有关资料,筹备委员
会会议并执行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十二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任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
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
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
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
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
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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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四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负责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
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
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
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五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
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
期会议,经董事会或两名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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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应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
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
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
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
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和表决。
第十九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提名与薪酬考核委
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
支付。
第二十一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
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二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
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
席会议的委员、董事会秘书和会议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四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
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
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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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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