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化集团: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3年11月)2023-12-01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操作和管理程序,有效防范因生产经营活
动中原材料和产成品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充分发挥套期保值功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 年修订)》以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以下统称“子公司”)。子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
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擅自开展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只能以规避生
产经营中所涉及原材料和产成品的价格波动等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高
风险的投机交易。
第四条 公司从事期货交易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在期货期权市场,仅限于从事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投
机和套利交易。
2、公司从事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在中国境内期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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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3、公司从事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仅限于在中国境内期
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品种。
4、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不得进行以投机
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和商品期货交易。
5、公司进行期货期权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
易的数量,持仓量原则上不超过相应期限预计的现货交易量。
6、公司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的名义设立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账户,
用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开展,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进行期货
套期保值业务。
7、公司应具有与期货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包括标准仓
单充抵)、专款专用,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公
司应严格控制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按照“决策权、执行权、风控权”三权分立的原则开
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由集团董事会、套期保值业务决策小组(以下简
称“决策小组”)、套期保值业务执行小组(以下简称“执行小组”)、
套期保值业务风险控制小组(以下简称“风控小组”)分别履行相关的
职能,确保公司套期保值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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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审议批准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及可行性报告等
重大纲领性文件;
2、负责审议批准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方案、套期保
值资金规模、套期保值工具选择等重大事项;
3、授权经营管理层组织建立决策小组,决策小组行使套期保
值业务管理职责;
第七条 决策小组直接对集团董事会负责,主要职责:
1、负责召开决策小组会议,评估年度套期保值方案,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
2、听取执行小组、风控小组的日常工作汇报,在授权范围内批准
季度、月度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3、负责审定公司期货期权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
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
4、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5、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套期保值业务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
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
持续评估;
6、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负责对公司从事期货期权套期保
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执行小组是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执行部门,直接对决
策小组负责。主要职责:
1、负责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搭建,编订期货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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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和各项具体流程、制度;
2、负责套期保值产品现货及期货市场信息收集、研究、分析,制
定相应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并报请决策小组批准审核,严格依据决策
小组审批后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择机开展交易;
3、负责市场供求分析,定期编写套期保值产品的研究报告;
4、负责执行期货交易指令,盘中监控各项风险管理指标,每日交
易结束后汇总期货成交单报送风控小组复核;
5、负责在节假日、临近交割月或极端行情时期,制定应急处置预
案,报批后选取平仓、减仓、增保、锁仓、多级止损及实物交割等风险
控制措施进行申请,降低风险事件对套期保值业务的影响;
6、负责与期货公司沟通有关信息的整理和汇总分析,包括开销户、
交易软件及行情软件账户申请及使用设置账户等日常管理。
第九条 风控小组负责监督套期保值业务全过程的运行情况。主要
职责:
1、负责审查境内期货公司资信、运行情况,择优报送决策小组审
批;
2、负责监督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执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是否符
合规定;核查执行小组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3、持续跟踪套期保值业务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
时跟踪套期保值业务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
4、监控核查头寸风险状况,保证套期保值业务正常进行,对风险
度高的持仓情况进行风险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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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每日整理公司期货账户结算单,定期向决策小组报送期货套期
保值业务报表,包含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
信息。
6、依据套期保值方案组织资金调拨、监督资金使用与运行、指导
套期保值交易和交割业务相关会计核算。同时定期或不定期对执行小组
套期保值方案执行的有效性、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结果报送决
策小组。
第十条 各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岗位人员应该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
越权行使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监督制约。
第三章 审批权限与授权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
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发表专项意见。
第十二条 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
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
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授权”,所有授权
人不得越权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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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员授权:各部门及各岗位相关人员需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套
期保值业务,严禁超越授权范围开展业务。
2、授权变更:如被授权人发生变动,应按照内部工作交接要求
对所授权事项进行交接,由公司书面通知期货公司和业务相关部门
授权变更情况,且变更授权信息及各类相关密码。被授权人自通知
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十四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
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
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
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
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五条 公司套期保值方案审批流程:
1、年度套期保值方案:执行小组结合现货团队面临的具体市场
情况以及对价格行情的预判,制定套期保值方案,经决策小组审批后
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年度套期保值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现货经营计划及面临的风险、套期保值可行性和必要性、套期保值
目标、套期策略说明、交易策略面临的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等。
2、日常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决策小组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
况,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套期保值业务授权范围内,审议并
批准由执行小组提交的日常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交易方案由执行小
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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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套期保值方案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审批后的套
期保值交易方案应及时送交财务中心、审计监察部备案。
第十七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方案执行流程:
1、财务中心资金调拨人根据经批准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填写资
金调拨单,根据公司相关资金审批制度规定审批同意后执行调拨,
资金调拨按公司资金操作流程执行。
2、执行小组指令下单人根据经批准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制定日
常交易策略并选择合适的时机向期货公司下达交易指令。每日交易结束
后,应及时汇总当日成交明细、盈亏情况、持仓情况等信息,向风控小
组报送,若风控小组发现不符合套期保值交易方案的指令,须立即向执
行小组组长反馈并令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每日收集整理最新市场
信息,向决策小组报送。
3、风控小组负责对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实施过程全程监督,监
控期货账户的交易风险,及时风险预警。每日交易结束后根据公司
期货账户结算单,向决策小组报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包含汇总持
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4、公司审计监察部和财务中心不定期对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执行的
有效性、合规性进行抽查,并将结果报送公司经营管理层。
第五章 风险控制与应急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在开展期货交易业务前须做到:
1、充分评估、慎重选择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风控小组应随时跟
踪了解期货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发展变化报告决策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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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期货公司;
2、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架构,建立严格授权审批体系,明
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选择安排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
岗位业务人员。套期保值业务的各相关人员应相互独立,并由审计监察
部负责监督。
第十九条 执行小组在编制套期保值方案时,应揭示套期保值面临
的相关风险。在实施套期保值方案时,应合理计划使用资金额度,保证
套期保值业务正常运行,避免资金风险;应合理选择套期保值合约月份,
避免流动性风险。
第二十条 风控小组应采用定量及定性的方法,识别市场风险、资
金风险、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等,定期向决策小组报送风险分析报告。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风控小组应立即向决策小组报告:
1、套期保值业务有关人员违反套期保值管理制度和套期保值工作
程序;
2、期货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公司的具体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4、执行小组的交易行为不符合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5、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套期保值业务的正常进行;
6、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法律风险。
第二十一条 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公司期货期权
账户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止损限额,可能发生追加保证金等风险事件
时,应及时启动风险处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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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处置程序:
1、执行小组应第一时间将风险事件向决策小组报告,由决策小组
和公司经营管理层共同分析审定风险情况以及应对措施;
2、相关人员严格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
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
保证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若本地发生停电、
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公司应及时启用备用网
络、笔记本电脑等设备或通过期货公司应急下单方式进行委托交易。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执行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时,如遇国家政策、市
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执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
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决策小组,并在得到授权后
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二十五条 若遇地震、泥石流、滑坡、水灾、火灾、台风、暴乱、
骚乱、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期货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期
货合约及相关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信息披露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从事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而发生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
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每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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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原始资料、结算资料、交易台账、
授权/审批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档案由档案管理员
负责保管,纸质文档保管期限不好少于 10 年,电子文档需多介质长期
保留。
第七章 信息保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做好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信息保密措
施,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公共范围内不得谈论保密范围内
的内容。
第三十条 公司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不得泄露公司的
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套期保值
业务有关的信息。相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应承担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涉及的部门和人员,应严格按本制
度规定执行,并自觉接受公司审计监察部和公司外聘的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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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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