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都农牧: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11-30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以及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
作为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
们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基于
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符合《证券法》
相关规定,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
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质量,保护公司及其
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
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担任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江百灵、王起山、张利庠
2023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