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都农牧: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12-16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对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
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
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
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
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
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意
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上公告
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议案内容、股权登记办法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15 日 14:00 在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
镇沈太路 2588 号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15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全体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所的交易系统或者互联网
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
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现场会议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均为公司
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 2,409,509,983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7.8006%。
经查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现任在职的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2、网络投票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共 23 名,所持股份总数 28,357,77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
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4449%。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
证。
3、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现场会议
经查验,本次现场股东大会无股东出席会议。
2、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结果。
3、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聘任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2,437,097,6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99.9684%;反对716,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0.0294%;弃权53,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
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壹份。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