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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丰生化: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26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
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
作。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由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
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提名委员
会中的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
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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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并进行考核;
    (二)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 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拆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对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实际需求召开会议,会议原则上应在召
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会议召集人可以随时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通知时限不受前款限制,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 三分之二 以上的 委员出席 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以举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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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或投票表决方式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传真等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也可以
采用现场与通讯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资料由公司证券部保存,且至少保存十
年。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
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工作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
改时亦同。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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