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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日发精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23-06-0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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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五月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作为日发精机实施本次交易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于 2023 年 4 月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
称“原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准则第 26 号》《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着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遵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现
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3 年 5 月 10 日出具的并购重组问询函〔2023〕第 11 号
《关于对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提出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
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修订或者进一步说明,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应当与原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定文件随
其他材料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交易之目的
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所述的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
内容仍然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
使用的简称和释义与原法律意见书的含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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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正 文
     一、《问询函》问题 8

     请你公司逐项核查是否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
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并结合控股股东业绩承诺等承诺履行
情况,说明如控股股东无法履行相关承诺,是否会对本次发行股份配套募集资
金构成障碍。

     回复如下:

     就此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查阅《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天健审〔2022〕4069
号)《对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 2022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
项报告的鉴证报告》(毕马威华振专字第 2301168 号),日发精机 2021 年以来
的股东大会决议,了解日发精机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存在擅自改变
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

     2、查询“最高人民法院网”(http://www.court.gov.cn)“被执行人信息查
询 ” 栏 目及 “ 中国 裁 判文 书 ”栏 目 、中 国 证监 会 官 方网 站 信息 公 开栏 目 (
http://shixin.csrc.gov.cn/honestypub/)、深交所官网网站(http://www.szse.cn)、
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网站(http://www.sse.com.cn)、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网站
(https://www.bse.cn)等网站。

     3、新昌县公安局七星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新昌县人民法院出具
的证明。

     4、查询日发精机在深交所指定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了解日发精机或日发
集团、日发精机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作出的主要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

     5、审阅毕马威会计师出具的上市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报告》(毕马威华
振审字第 2306334 号)。

     6、日发精机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日发精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出具的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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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日发精机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文件。

     8、《重组报告书》。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一)本次交易是否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本所律师根据对上市公司的核查,并逐条核对《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
定,确认如下:

     1、2021 年,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4 号)核准,并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同意,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0,751.8456 万股,募集资金为 68,877.55 万元(净额),2021 年度、2022 年度
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2023 年 2 月 23 日,日发精机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
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终止“大型固定翼飞机升级项目”并将
剩余募集资金余额人民币 26,097.01 万元全部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用于
Airwork Holdings Limited 日常经营活动。

     据此,上市公司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
东大会认可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日发精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函,新昌
县公安局七星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新昌县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以及
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查询结果,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
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
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3、本所律师注意到,日发精机于 2018 年向日发集团等三名交易对方发行
股份购买日发捷航投资有限公司 100.00%股权事宜。根据日发精机与该次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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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交易对方之一日发集团签署的《盈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下合称为
“补偿协议”),日发集团作为补偿义务人,承诺日发捷航投资有限公司下属
Airwork Holdings Limited(以下简称“Airwork 公司”)在 2018 年度、2019 年
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分别不低于 2,050.00 万新西兰元、2,450.00 万新西兰元、3,000.00 万新西兰
元和 3,250.00 万新西兰元。如未完成前述业绩承诺利润数的,日发集团需要按
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向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及/或现金补偿。2023 年 4 月 26 日,毕
马威会计师出具《Airwork Holdings Limited 2022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专
项审核报告》(毕马威华振专字第 2301172 号),经审核,Airwork 公司 2022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亏损为 4,374.00 万新西兰元,
未完成承诺数 3,250 万新西兰元,差异数为 7,624.00 万新西兰元。经测算,日
发集团需要向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及现金补偿。

     2023 年 5 月 5 日,上市公司向日发集团发出《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
2022 年度业绩承诺未完成须进行股份划转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要求日发集团按照补偿协议约定,将应补偿股份划转至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
账户进行锁定。

     2023 年 5 月 16 日,上市公司刊登《关于 2022 年度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进
展公告》,公告载明:根据日发集团的回函,因 Airwork 公司 2022 年度未完成
业绩承诺,主要是受西方地缘政治冲突及西方互相制裁、全球公共卫生事件等
客观事件因素的影响。根据补偿协议约定,该协议成立日起至盈利预测补偿期
限届满之日止,如发生签署本协议时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任何
客观事件(其中包含了西方地缘政治冲突、全球公共卫生事件等情形),且导
致盈利预测期间内 Airwork 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低于约定并触发补偿条款的,日
发集团可以书面方式向上市公司提出要求协商调整或减免日发集团的补偿责任。
据此,日发集团回函要求协商调整业绩承诺或减免日发集团的补偿责任,在尚
未取得确定方案前,日发集团无法按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股份划转锁定的义
务。同时,日发集团目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217,479,59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的 27.18%,其中已质押股份 191,500,000 股,未质押股份 25,979,598 股,质押
率为 88.05%。鉴于上述等各项原因,日发集团要求就具体补偿数额和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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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协商。上市公司目前无法在 2022 年度报告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完成业
绩承诺方日发集团应补偿股份的划转事项,也暂未收到日发集团的现金补偿款。

     根据补偿协议的约定,盈利预测期间内,如日发集团须进行补偿的,则在
上市公司当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日发集团应不可撤销地授
予上市公司将应补偿股份划转至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进行锁定,该
部分被锁定的股份不拥有表决权,应分配的利润归上市公司所有。同时,上市
公司应向日发集团发出股份补偿的通知。日发集团应在接到上市公司书面通知
后协助上市公司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双方应按照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于当年年报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办理完毕补偿手续。如日发集团
须进行现金补偿的,则在相关专项审计报告或资产减值报告出具后的 10 个交易
日内,将足额现金一次性支付给上市公司。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日发集团尚未按约定期限向上市公司履行
其股份划转及现金补偿义务。日发集团因主张其可适用补偿协议关于补偿金额
调整的条款等原因,尚未履行其补偿义务。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补
偿协议签署双方尚未就是否可适用该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2023 年 5 月 27 日,日发精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未达成业绩补偿调整方案向交易对方提起诉讼的议案》,就上述日发
集团涉及的业绩补偿事宜,上市公司已多次督促日发集团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事
项,与日发集团进行过多轮协商,双方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从维护上市公司
及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上市公司拟决定通过向日发集团提起诉讼的方式,
要求日发集团严格履行盈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业绩补偿约定。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日发集团尚未履
行《盈利补偿协议》及《关于<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下的补偿义务,存
在无法按约定期限内履行补偿义务的风险,因此,日发集团存在最近一年未履
行向投资者作出公开承诺的风险,即可能违反《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
款的规定。

     4、根据日发精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新昌县公安局
七星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新昌县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以及经本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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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
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款的
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日发集团存在最近一年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公开承
诺的风险,因此本次交易存在可能违反《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二)如控股股东无法履行相关承诺,是否会对本次发行股份配套募集资
金构成障碍。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为日发精机拟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募
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8,400 万元,且不超过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价
格的 100%。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对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相关规定(详细阐述见原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四条“本次交易的实质条
件”)。

     同时,根据日发精机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日发精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毕马威会计师为日发精机出具的最近一年审计报告、
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查询结果,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
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
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
法律适用意见 18 号》的规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日发精机不存在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下列情形:擅自
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最近一年财务报表
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
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
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
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上市公司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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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
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
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
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据此,虽然日发集团存在最近一年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公开承诺的风险,
即可能违反《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但不存在《注册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即不会对本次发行股
份配套募集资金构成实质性障碍。日发精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符合《公司法》
《重组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对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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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
有 限 公 司发 行 股份 购 买资 产 并募 集 配套 资 金暨 关 联 交易 之 补充 法 律意 见 书
(一)》之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无副本。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二三年              月        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颜华荣___________                  经办律师:俞婷婷 ___________




                                                            徐   静 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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