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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春兴精工:总经理工作细则2023-11-24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经营管理
行为,保证总经理行使职权,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春兴精工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总经理负责主
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第三条    总经理在履行职务时,须接受监事会在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总经理任职资格

     第四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
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经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诚信
勤勉,廉洁奉公;
     (四)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五条    《公司章程》中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总经理,《公司
章程》中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公司总经理。在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公司的监事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

                          第三章 总经理的任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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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
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会提前一个月
向总经理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总经理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递
交辞职报告,离任前,董事会应对其任期内经营状况进行审计。
    第九条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四章 总经理的职权与职责

    第十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或
开除);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规定时,应依法进行。
    (九)组织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十)列席董事会(非董事的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十一)总经理有权审批如下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并签
署有关合同和协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低于 10%,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低于 10%
或绝对金额低于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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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
    6、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
金额不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
    上述交易是指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在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
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及深交所认定的其 他 交易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二)总经理有权审批以下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并签署有关合同和协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少于 3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少于 300 万元人民币,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 0.5%的关联交易。
    如总经理与该关联交易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该关联交易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十三)《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超出总经理权限的交易事
项,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或再经董事会报请股东大会批准后,由董事长签发实施。
    第十一条   总经理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
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二)维护公司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正确处理股东、
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三)对公司财务报表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四)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
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五)除《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与公司订立合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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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交易;
       (六)不得利用职权行贿受贿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七)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
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八) 除依据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九)在职权范围内,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根据总经理的安排,各自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总经理必须根据公司和全体股东最大利益,以及董事会的授权,
合法、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其职
权。

                         第五章 总经理工作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总经理决策方式主要通过总经理办公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应
当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主要讨论、分析并决定公司的经营管理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参会人员包括:
       (一)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二)与会议议题相关的部门负责人、会议记录员等;
       (三)应邀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总经办应当于每次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前三日通知出席总经理
会议的人员。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
应委托一名副总经理代其主持。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某一事项作出决定时,应由出席会议的总经
理、副总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讨论,充分发表意见,由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为
有效表决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
       第二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对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承担责任。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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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定的
人员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在发言中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人员
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以通过向董事长提出建议,来促使董
事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应根据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的
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报告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必须接受董事会对其工作的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向董事会定期书面报告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一)在实施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过程中,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致不
改变计划会影响公司利益时;
    (二)公司发生涉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控股股东及关联
人资金占用等情况时;
    (三)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案或行政处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或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时;
    (四)发生非正常停产、生产事故、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环保事故及其对
公司经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事件时;
    (五)国家政策、宏观经济、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出现不可抗力
事件,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时;
    (六)发生《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的情形;
    (七)总经理认为有必要向董事会报告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如监事会要求,总经理必须如实向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
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或《公司章程》
规定应向监事会报告的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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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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