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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新农: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3-10-28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

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
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报告,
并知会董事会秘书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本制度所称“报
告义务人”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各分支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拟提交公司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三)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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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上述事项中,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 告义务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
     5、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日常交易事项: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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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上述事项中,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 告义务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1、涉及第(1)项、第(2)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2、涉及第(3)项至第(5)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3、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合同。

     (五)关联交易事项:
     1、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第(四)项第(1)条至第(4)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3、委托或受托销售;
     4、存贷款业务;

     5、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事项中,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 告义务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六)其他重大事项: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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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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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 告义务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1、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2、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3、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 告义务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1、该事件难以保密;
     2、该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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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
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
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
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
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后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知 会董事

会秘书,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邮件发送给公司
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
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如尚需履行审批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后再予以公
开披露。

     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

     1、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
响等;

     2、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等;

     3、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4、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5、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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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
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
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为: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2、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3、公司派驻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
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可以是部门负
责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
工作。

     第十三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
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
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
报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
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
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七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负有报

告义务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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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或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或监管部门日后颁布的相关

规则文件冲突时,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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