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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惠博普:融资决策制度(2023年5月)2023-05-09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控制公司融资风险,使公司规范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列融资行为的决策: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发行新股(包括增发新股和配股);
   2、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含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3、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第三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发行新股,应由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
提请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第四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由董事会讨论通过,报请股东大会依照法定
程序审批。
   第五条 公司可以在每年度年初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时,由财务部拟定本
年度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额度(包括控股子公司的借款额度),作为年度
财务预算方案的一部分,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
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在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借款额度内,
总经理及财务部门负责办理每笔具体借款。
   第六条 未在年度财务预算方案中批准年度借款额度的,公司临时向银行或
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按照单笔借款额度审批权限审批:
   1、 单笔借款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 10%的,由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2、 单笔借款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 10%以上,但不
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 30%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
    尽管有上述规定,若融资利率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 30%的,
均需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
   3、 单笔借款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 30%以上的,由
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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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连续 3 个月之内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金额,应累计计算,适
用前款规定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涉及提供担保的,由相应的批准借
款的机构在批准借款的同时,对担保事项进行审批决定。
   第八条 公司任何部门、任何机构以及个人违反本制度,越权审批进行融资
的,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赔偿公司损
失。
   第九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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