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 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上发布《上海百润投资 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新公路 4499 号上海康桥万豪 酒店会议室 6 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3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为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39,796,23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8790%。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4,220,13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15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 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 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03,992,4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53%;反对 11,1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弃权 12,7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4,342,5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8%;反对 11,184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4%;弃权 12,74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8%。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03,992,4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53%;反对 11,1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弃权 12,7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4,342,5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8%;反对 11,184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4%;弃权 12,74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8%。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03,992,8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53%;反对 10,7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弃权 12,7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4,342,9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35%;反对 10,784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8%;弃权 12,74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8%。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503,992,4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53%;反对 11,1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弃权 12,7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4,342,5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8%;反对 11,184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4%;弃权 12,74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8%。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03,992,8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53%;反对 10,7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弃权 12,7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4,342,9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35%;反对 10,784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8%;弃权 12,74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8%。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03,992,8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53%;反对 10,7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弃权 12,7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4,342,9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35%;反对 10,784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8%;弃权 12,74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8%。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04,005,1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8%;反对 11,1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4,355,3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6%;反对 11,184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03,837,0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44%;反对 166,5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0%;弃权 12,7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4,187,23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15%;反对 166,542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87%;弃权 12,74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8%。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04,005,1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8%;反对 11,1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4,355,3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6%;反对 11,184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04,005,5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9%;反对 10,7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4,355,7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2%;反对 10,784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 同意 504,005,1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8%; 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弃权 7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4,355,3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6%;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2%;弃权 784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董 宇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于 凌 2023 年 5 月 19 日 上 海 杭州 北京 深 圳苏 州 南京 重庆 成都 太原 青岛 厦门 天津 济 南合 肥 郑州 福州 南昌 西安 广州 长春 武汉 乌 鲁木齐 长沙 海口 香港 伦 敦西 雅图 新加坡 东京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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