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力股份: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2023-08-05
证券代码:002571 证券简称:德力股份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力股份”或“公司”)是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的资
本实力和盈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编制了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及目的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
1、IEA预测2025年可再生能源发电占比为35%,2025年中国将占全球电力
消耗的三分之一
国际能源署(IEA)2月8日最新发布《2023年电力市场报告》(以下简称:
《报告》)。《报告》称:在中国、印度和东南亚为首的新兴市场和发展中经
济体的用电量增长,全球电力需求将以每年3%的速度加速增长,预测到2025年,
亚洲将首次占到世界用电量的一半,而中国将占到全球用电量的三分之一。从
增速方面来看,《报告》预测随着能源危机的缓解,全球电力需求增长将从
2023年的2.6%上升到2024-2025年的平均3.2%。这一强劲增长远高于前疫情时代
2015-2019年2.4%的增长率。到2025年,需求将比2022年的水平增加2500TWh,
且超过一半的增长将来自中国。2022年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电力消费国,占全
球电力需求的31%,2022年电力消费增长约2.6%,增速远低于2015-2019年的
5.4%,但在2023-2025年,IEA预计中国平均年增长率将达到5.2%。在可再生能
源装机方面,IEA估计,2022年全球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同比增长近11%,而
2017-2021年期间的平均增长率为9%。2022年可再生能源(风能和光伏)的总
容 量 继 续 强 劲 增 长 ,增 长 近18%。 相 当 于 可 再 生能 源 的 新 增 装机 容 量 约 为
300GW,大于美国目前的风力和光伏累计总容量(约280GW)。此外,IEA还
预测可再生能源在全球发电组合中的份额预计将从2022年的29%上升到2025年
的35%。在全面推进绿色低碳转型的背景下,以风光为代表的绿电运营商有望
受益于内需扩大,投资增多,从而增厚业绩。
2、我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光伏玻璃生产制造基地
1
我国的光伏发电产业兴起于2000年 后,国家先后启动了“送电下乡”、
“光明工程”推动了光伏发电产业的发展。在国家政策引导和市场需求的双轮
驱动下,我国光伏产业实现了跨越式增长,光伏玻璃作为光伏产业重要配套同
样实现了快速增长。此外,我国光伏产业各个环节成本优势明显,国际光伏产
业链开始向我国加速转移,为我国的光伏产业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促进了我
国成为全球最大的光伏产业基地。
2010-2022年,同期我国的光伏玻璃产量从0.99亿平方米增长至6.42亿平方
米,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6.84%。随着光伏行业技术的发展以及企业产能的持续
扩张,预计未来我国光伏产业将继续保持全球领先地位。据预测,2023年我国
光伏玻璃产量将达7.11亿万平方米,有效产能将达8.73亿万平方米。
我国光伏玻璃产量及增长情况
7.00 74.64% 0.8
6.42
5.93
6.00 5.46 0.7
4.97 0.6
5.00 4.55
4.02 0.5
4.00 3.56
3.15 0.4
3.00 2.75
2.33 0.3
1.74 1.80 17.79% 14.86%
2.00 13.22%
30.32% 12.95%12.90% 0.2
0.99 9.23% 9.92% 8.76% 8.17%
1.00 3.06% 0.1
0.00 0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2021 2022
光伏玻璃产量(亿万平方米) 增速
3、光伏玻璃的应用需求向薄片化、轻质化方向发展
光伏玻璃作为光伏组件的上游原料,是光伏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
趋势与光伏行业的应用需求息息相关。2018年的“531新政”以及“平价上网”
倒逼光伏企业加强技术创新能力,降低生产成本,以期在不同地区、不同场景
得以实现光伏平价上网。双玻组件相较于传统单玻组件拥有发电量更高、生命
周期更长、耐候性、耐磨性、耐腐蚀性更强等多重优势,市场占比正在快速提
升。根据CPIA(中国光伏行业协会),2022年双玻组件的渗透率为40.4%,预
计到2025年双玻组件的渗透率将有望达到55%。根据CPIA统计,2022年双面光
伏组件可占45.73%市场份额,2025年双面组件将成为市场主要的组件产品。常
2
规光伏组件的前盖板玻璃厚度大部分为3.2mm,而双玻组件较常规组件增加了
背板玻璃,使得光伏组件的制造成本增加的同时也为产品的运输带来了诸多不
便。在此背景下,轻薄化光伏玻璃成本低、重量轻、安装便捷的优势开始凸显,
并逐渐成为光伏组件的首选。在双面双玻组件市场需求不断扩大的背景下,光
伏玻璃的应用需求开始向薄片化、轻质化方向发展,超薄光伏玻璃市场增量空
间巨大。
4、光伏玻璃行业进入新一轮的产能扩张期
下游光伏组件的持续高景气对光伏玻璃的旺盛需求叠加供给紧俏期间储备
的超额收益提振光伏玻璃企业的扩产积极性。同时,硅片大尺寸化和光伏组件
对轻量化的要求使得大尺寸、薄型化的光伏玻璃需求增长,部分原有小型窑炉
无法实现生产要求,驱动光伏玻璃企业技改或新建产线。基于项目建设周期一
般在 1.5 年左右,2022-2023 年为光伏玻璃产能释放高峰期。自 2021 年产能置
换政策放开以来,光伏玻璃行业进入新一轮的产能扩张期。
2018-2023年全国光伏玻璃在产产能及同比增速
100000.00 100.00%
80000.00 80.00%
60000.00 60.00%
40.00%
40000.00 20.00%
20000.00 0.00%
0.00 -20.00%
在产产能(T/D) 同比增速
2018-2023年全国光伏玻璃在产窑炉及生产线数量
120 450
400
100
350
80 300
250
60
200
40 150
100
20
50
0 0
窑炉(个) 生产线(条)
3
(二)本次发行的目的
1、抢抓光伏组件市场发展机遇,扩大竞争优势
根据目前及今后光伏市场的需求趋势来看,太阳能装备用轻质高透面板呈
现薄型化趋势,公司认为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和产品优势
做大做强,生产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科技附加值大的新产品,才能提升
公司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竞争优势。本项目可生产1.6-3.2mm的薄型及超薄型
太阳能装备用轻质高透面板,有利于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因此,本项目建
设符合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
2、改善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募资金到位后,能够有效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
率,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偿债能力并降低财务风险,增强公司后
续的融资能力,为公司经营发展提供有力的营运资金支持,以满足公司业务快
速增长需求。同时,公司核心竞争能力和面临宏观经济波动的抗风险能力得到
加强,实现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
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的必要性
1、能够满足公司本次募投项目资金需要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
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太阳能装备用轻质高透面板
1 95,251.00 45,000.00
制造基地项目一期
2 补充流动资金 15,000.00 15,000.00
合计 110,251.00 60,000.00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规模符合公司募投项目投入需要,能
4
够满足公司的资金需求。
2、股权融资是适合现阶段选择的融资
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方式的融资额度相对有限,且会产生较高的财务成本。
若公司后续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完全借助银行贷款,一方面将会导致公司的资产
负债率攀升,加大公司的财务风险,另一方面较高的利息支出将会影响公司整
体利润水平,降低公司资金使用的灵活性,不利于公司实现稳健经营。股权融
资能够更好地配合和支持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具有较好的规划及协调性。选
择股权融资能使公司保持较为稳定资本结构,可以增大公司净资产规模,减少
公司未来的偿债压力和资金流出,降低公司财务风险,提升公司融资能力,也
为公司日后采用多方式融资留下空间。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
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
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
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文件后,根据
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由发行人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发行对象数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发行对象有新
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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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
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
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文件后,根据
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由发行人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发行对象数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发行对象有新
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
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
金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
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若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
股票发生派息、送股、回购、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或股本变动事
项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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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
本数为N,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合理。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
本次发行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本次发行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交所审核通过和
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股票中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
每一股份与公司已经发行的股份同股同权,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
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
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若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
股票发生派息、送股、回购、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或股本变动事
项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超过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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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条的规定。
(3)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本次发行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交所审核通过和
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证券法》第
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注册管理办法》
等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3、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如
下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①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②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
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
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
③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④公司或者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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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⑥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
为。
(2)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具体内容如
下:
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②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
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③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3)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的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条件的投资者,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4)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
条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
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5)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
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6)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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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
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
的规定。
(7)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
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发行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本次发行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交所审核通过和
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
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完成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公司将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登记
与上市等事宜,完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全部呈报批准程序。
综上,公司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议程序及发
行方式合法合规。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
事已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次发行方案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
续稳定的发展,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均在深交所网站及信息披露媒体上
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及时披露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就本次发行
股票的最终发行情况作出明确说明,确保全体股东的知情权与参与权,保证本
次发行的公平性及合理性。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是公开、公平、合理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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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七、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
的具体措施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原股东权益或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公司基于以下假设条件分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
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请投资者特别关注,以下假设不代表公司对2023年度经
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也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
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假设如下: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及公司经营环境等方面没
有发生重大变化;
2、假设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于2023年11月30日实施完毕。该完成
时间仅用于计算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
影响,不构成对实际完成时间的承诺,最终以实际发行时间为准;
3、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117,585,21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60,000.00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影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最终发行股
数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批复、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
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4、以2023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391,950,700股为基础,在测算公司本次发
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和净利润之外的其他因素
对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影响。在预测本次发行完成后股本时,除本次发
行新增的股票外,未考虑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其他对股份数有影响的因素;
5、2022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0,993.19万元,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6,118.79万元。2023年公司实现
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按照以下三种情况进行测算:
(1)2023年实现盈利,且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022年相应指标绝对值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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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3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2022年持平;
(3)2023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的净亏损较前一年减少50%。
6、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对公司2023年度生产经营、财务费用、投资收
益等因素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偶发事项和不可抗力等因素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
响。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
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测算
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主要财务指标情况如
下:
2023年度/年末
项目 2022年度/年末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总股本(万股,期末) 39,195.07 39,195.07 50,953.59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万元) 60,000.00
本次发行股份数(万股) 11,758.52
假设情形1:2023年实现盈利,且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022年相应指标绝对值的2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10,993.19 2,198.64 2,198.64
基本每股收益(元) -0.2805 0.0561 0.0547
稀释每股收益(元) -0.2805 0.0561 0.0547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7.96% 1.65% 1.5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6,118.79 1,223.76 1,223.76
净利润(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 -0.1561 0.0312 0.030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 -0.1561 0.0312 0.030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4.43% 0.92% 0.89%
假设情形2:2023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的净亏损较前一年减少5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10,993.19 -10,993.19 -10,993.19
基本每股收益(元) -0.2805 -0.2805 -0.2736
稀释每股收益(元) -0.2805 -0.2805 -0.2736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7.96% -8.69% -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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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6,118.79 -6,118.79 -6,118.79
净利润(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 -0.1561 -0.1561 -0.152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 -0.1561 -0.1561 -0.152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4.43% -4.84% -4.65%
假设情形3:2023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的净利润与2022年持平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10,993.19 -5,496.60 -5,496.60
基本每股收益(元) -0.2805 -0.1402 -0.1368
稀释每股收益(元) -0.2805 -0.1402 -0.1368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7.96% -4.25% -4.1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万元) -6,118.79 -3,059.40 -3,059.4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 -0.1561 -0.0781 -0.076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 -0.1561 -0.0781 -0.076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4.43% -2.37% -2.28%
注 1:本次发行前基本每股收益(扣非前后)=当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扣非前后)
/发行前总股本;本次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扣非前后)=当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扣非前后)/(发行前总股本+新增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12*本次新增
发行股份数);
注 2:本次发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非前后)=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
非前后)/(期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次月至年末的
累计月数/12*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当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2-报告期减少的归属
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减少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报告期月份数)。
(三)公司应对本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规范使用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
定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变更、监督进行严格管
理,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进
行检查和监督,确保募集资金得到合理规范使用。
2、加快推进募投项目,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本次募投
项目的实施,有助于公司提升业务规模,优化产品结构,提高持续盈利能力。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争取早日实现预期
效益,降低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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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3号)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了《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和《回报规划》中的利润分配政策,广泛听取
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增加分配政策执行的透明度,提升股东
回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4、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为公司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股东能
够合理行使股东权利;董事会能够审慎决策,为公司发展提供合理、科学的方
案;独立董事能够及时对募集资金管理、利润分配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监事
会能够充分有效行使相应的权利和职责。
5、提高运营效率,完善员工激励机制
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加强成本管理,优化预算控制,强化
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的经营风险。同时,公司将持续推动人才发展
体系建设,优化激励机制,最大限度地激发和调动员工积极性,降低成本,提
升公司的经营业绩。
(四)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保
证发行人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
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
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
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要求,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1、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保证发行人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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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保证发行人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
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拟公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实施完毕前,
若中国证监会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
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
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
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
相应的补偿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保证发行人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切实
履行作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施卫东先生对保证发行人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
施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
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
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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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
证监会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新的监管规定,且
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的,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与深圳证券交
易所作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发行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的实施将为公司带来良好的
收益,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为股东带来良好的回报,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
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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