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力股份: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2023-08-05
证券代码:002571 证券简称:德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6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 年-2026 年)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了健全和完善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
市公司”或“德力股份”)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稳定、可持续的利润分配
机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3 号)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发展规
划、行业情况、融资成本等因素,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
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 年-2026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着眼于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行业特点、经营情况、
发展目标、股东回报、融资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
未来营收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资金需求、银行授信等情况,
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
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同时
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后,对利润分配做出
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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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规划具体内容
1、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公司将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在弥补亏
损、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公司当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和累
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均为正数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应不低于当年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未来三年以现金方式
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的利润分
配方案以及审议程序将按照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
2、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与经营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
下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
分红同时实施。
3、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公司原则上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公司董事
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4、根据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况,当公司存在下述情况之一时,
为满足长期发展的要求,增强后续发展和盈利能力,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不
进行利润分配或利润分配比例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1)当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每股可供分红利润低于 0.1 元;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有重大投资项目或重大现金支出的项目发生;
(3)当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母公司)超过 70%;
(4)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为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
重大投资项目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进行达到以下条件之一、需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
(1)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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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后,按照《公司章程》以及《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的规定来区分下
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上一项规
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
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之前,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
(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应当通过投资者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与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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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制定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应经独立董事讨论通过,并发表独立意
见;监事会应当发表审核意见。
在公司实现盈利的年度,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中不含现金分红内容或
未达到本规划规定的最低现金分红比例时,董事会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未分配利
润的用途;该方案应经独立董事讨论通过并发表专项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发表
审核意见。
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派发现金、股票的利润分配方案之后,董事会应当在决议
通过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实施。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
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
后,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
策的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关于现金分红政策调整的议案由董事会拟定,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调整后的现金分红政策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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