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名医药:关于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3-06-17
证券代码:002581 证券简称:未名医药 公告编号:2023-046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对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
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7 号)、《关于对潘爱华、罗德
顺、杨晓敏、SHUHONG HAN(韩树宏)、岳家霖、赵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2023]28 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2023]27 号)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重要事项
2022 年 5 月,杭州强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强新)与你公司
子公司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未名)及其他方签订协议,约定
杭州强新溢价认购厦门未名 6767.49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获得厦门未名约 34%
股权,你公司未按章程规定履行审议程序。该事项已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完成
工商变更,厦门未名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违
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二十二
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公司治理不规范
你公司未及时按照最新法律法规修订公司章程,未及时建立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未妥善保存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等,2021 年度股东大会未在法律规定的
期限内召开。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第三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2 号)
第一百八十九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4 号)第三
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证监会公告〔2022〕17 号)第十三条、《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 号)第十三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3 号)第四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和
《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 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将相关情
况记入诚信档案。
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
法》等法律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等规定,完善公司内部决策程序,
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充分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
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
执行。
二、《关于对潘爱华、罗德顺、杨晓敏、SHUHONG HAN(韩树宏)、岳家
霖、赵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8 号)
潘爱华、罗德顺、杨晓敏、SHUHONG HAN(韩树宏)、岳家霖、赵辉:
经查,2022 年 5 月,杭州强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强新)与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名医药)子公司未名生物医药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未名)及其他方签订协议,约定杭州强新溢价认购厦门
未名 6767.49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获得厦门未名约 34%股权,未名医药未按章
程规定履行审议程序。该事项已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完成工商变更,厦门未名
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未名医药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和第
二十六条的规定。
潘爱华作为时任董事长,罗德顺作为时任董事及厦门未名董事长、总经
理,杨晓敏作为时任董事及厦门未名董事,SHUHONG HAN(韩树宏)作为时任总
经理,岳家霖作为时任联席总经理、总经理,赵辉作为董事会秘书,未能忠
实、勤勉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规
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
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
执行。
三、相关情况说明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深刻反思,下一步,公司
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教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严格执
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加强对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学习理解和正确
运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坚决避免此类事
件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推动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
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