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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拓电子: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3-08-23  

     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编:518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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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专字(2023)第 020 号




致: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拓电子”)独立董事李华雄先生的委托,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独立董事向截至 2023 年 8 月 17 日股票市场交易结
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 席会议
登记手续的公司股东征集 2023 年 8 月 22 日召开的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投票权的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征集投票权”)出具法律意见书。

    对信达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声明如下:

    1、信达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及中国
境内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信达律师不对中国境外
的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2、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
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信达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做出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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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单位或个人
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及书面陈述。

    3、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信达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
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
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李华雄先生本次征集投票权之目的使用,未经信达书
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征集投票权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
他材料一起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信达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在对公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后,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征集投票权的法律依据

    本次征集投票权,是公司独立董事李华雄先生根据其他独立董事委托,作为
征集人就公司于2023年8月22日召开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
向公司提交投票代理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投票权。根据《证券法》相关
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
股东权利。根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
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根据《暂行
规定》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委托证券公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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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服务机构公开征集。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独立董事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

    信达律师认为,根据上述规定,本次公开征集投票权事宜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征集人的主体资格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独立董事李华雄先生,其基本情况如下:

    李华雄,男,1963 年 7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
学历,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自 1988 年起,曾先后在
中南财经大学会计系,海南港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粤华电股份有限公司,湘财
证券有限公司,德隆集团,深圳市中科智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工作。曾
任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深圳市国富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美佳音控股独立
董事,公司独立董事。

    根据征集人出具的声明、公司的书面确认及《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1,以下简称“《征
集投票权公告》”)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征集人李华雄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按
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其他独立董事委托,就奥拓电子 2023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李华雄先
生不存在《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投票权的以下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

    3、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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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公开征集的其他情形。

    信达律师认为,征集人主体资格符合《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具有公开征集
投票权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程序

    李华雄先生于 2023 年 8 月 5 日编制了《征集投票权公告》,内容包括征集
人声明、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征集投票权的具体事项等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人于 2023 年 8 月 5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披露了《征集投票权公告》及其附件《独
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根据《征集投票权公告》,本次投票权征集的征集对象为截至 2023 年 8 月
17 日股票市场交易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股东;征集时间为自 2023 年 8 月 18 日(上
午 9:30-11:30,下午 14:00-17:30);征集方式为采用公开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公告进行投票权征集行
动;此外,《征集投票权公告》具体规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的程序和步骤等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程序符合《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征集人已依法充分披露股东作出授权委托所必需的信息。




    四、本次征集投票权情况及行权结果

    根据独立董事的书面确认,截至 2023 年 8 月 18 日 17:30,公司独立董事李
华雄先生未收到股东的投票权委托。




    五、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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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奥拓电子独立董事李华雄先生符合《暂行规定》相关
规定,具有公开征集投票权的主体资格;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程序符合《暂行
规定》的相关规定,征集人已依法充分披露股东作出授权委托所必需的信息;李
华雄先生本次征集投票权的行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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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魏天慧                             蔡亦文




                                               _____________

                                                     金   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