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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拓电子: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8-23  

证券代码:002587           证券简称:奥拓电子        公告编号:2023-039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5 日
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32)。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8月22日(星期二)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8月2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2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

                                     1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
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会议主持人: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杨四化先生主持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学府路 63 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
9 楼公司会议室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1,628,3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61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1,517,738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1.044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2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110,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2 人,代 表股份
71,305,7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11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71,195,1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94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110,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1%。

    2、征集投票情况:根据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5 日披露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
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1),公司独立董事李华雄先生作
为征集人,在 2023 年 8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4:00-17:30)就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上述征集投票权期间内,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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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含视频网络方式出席
或列席)了会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蔡亦文律师、金川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 了以下
议案:

    1、《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610,9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57%;
反对 1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3%;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1,288,33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9756%;反对 17,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3 以上通
过。
    2、《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610,9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57%;
反对 1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3%;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1,288,33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9756%;反对 17,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3 以上通
过。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


                                   3
    表决结果:同意 71,610,9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57%;
反对 1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3%;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1,288,33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9756%;反对 17,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3 以上通
过。
    4、《关于公司<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352,1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2%;
反对 1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8%;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58,029,4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9700%;反对 17,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3 以上通
过。
    5、《关于公司<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352,1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2%;
反对 1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8%;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58,029,4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9700%;反对 17,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3 以上通
过。


                                   4
    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352,1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2%;
反对 1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8%;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58,029,4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9700%;反对 17,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3 以上通
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蔡亦文律师、金川律师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
法、有效,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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