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拓电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3-10-27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审
阅了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在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其在担任公
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
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保护了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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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雄 李 毅 金百顺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