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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拓电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2023-12-08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二三年十二月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
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筹备会议
和准备会议相关资料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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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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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
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自董事会决议通过
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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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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