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高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3-10-27
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23-055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6 日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
内容公告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说明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技术总监。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得转让。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申报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份。
50%。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权: 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做出决议; 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
披露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保;
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二节 《独立董事》相关章节删除,相应条款序号顺
第二节 《独立董事》相关章节
延调整。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定运用公司资产进行对外投资、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的权限为每年度累计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超过该数额的,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有权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
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规定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决定关联交易的权限为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万元至 3000 万元之间,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对值 0.5%至 5%之间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公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聘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由董事会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
1000 万元;
审议通过后实施。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董事会决定运用公司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的权限为每年度累计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超过该数额的,需由
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有权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
定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决定关联交易的权限为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
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
币 300 万元至 3000 万元之间,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至 5%之间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
并作出决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
上的关联交易,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由董
事会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大会批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长
或总经理在董事会授予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审批。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
签署的其他文件;
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
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
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
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公司发生的交易未达到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审
(七)董事长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 5%(含 5%)的
议标准的,由董事长在董事会授予的职权范围内进行
单项对外投资项目(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有权决
审批;
定单项金额在人民币伍仟万元以下(含伍仟万元)的银行
(八)有权决定单项金额在人民币伍仟万元以下(含伍
授信。
仟万元)的银行授信。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
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
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
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
士。
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技术总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为公司
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除上述条款外,原《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股东大会另行通知,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