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八菱:2022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2023-05-19
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召开, 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
的委托,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本所
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 假 记
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审查关于
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本次股东大会
决议和记录,并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监票工作。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
公告, 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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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事
实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上午 10:30 召开,通过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已根据公司章程在指定
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互联网网站上刊登了董事会决议以及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
议事项、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以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等其他事项。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进行。
网络投票时间: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18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18 日 9:15—15:00 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4:30 在广西南宁市高新区高新大道东段 21 号南宁八菱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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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人员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 知 ,截止2023 年 5 月12 日收市时,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深 圳分 公 司 登 记 在 册 的公
司全体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 1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6,718,832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37.6658%。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为 21
人,代表公司股份 5,385,93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009%。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 34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112,104,771 股,占公司
股本总额的 39.5667%。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
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
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
所律师认为, 上述参会 人员均有权或 已获得了合法有效的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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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此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
了会议。
2、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 7 项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1.《关于<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关于<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
议案》;
6.《关于<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关于<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告中
列明的议案一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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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
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计票、监票由与审议
事项无关联关系的两名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及监事代表共
同负责,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埋人在网络投票有效时
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情况统计数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
表决结束后,公司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获得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同意
111,462,971 股(含网络投票)、弃权 100 股(含网络投
票)、反对 641,700 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4275%;
2.《关于<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同意
111,462,971 股(含网络投票)、弃权 100 股(含网络投
票)、反对 641,700 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4275%;
3.《关于<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同意
111,462,971 股(含网络投票)、弃权 100 股(含网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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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反对 641,700 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4275%;
4.《 关 于 <2022 年 度 财 务 决 算 报 告 > 的 议 案 》:同 意
111,462,971 股(含网络投票)、弃权 100 股(含网络投
票)、反对 641,700 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4275%;
5.《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
议案》:同意 111,462,971 股(含网络投票)、弃权 100 股
(含网络投票)、反对 641,700 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
占 出席 本次股 东大 会的 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99.4275%;
6.《 关 于 <2022 年 度 利 润 分 配 预 案 > 的 议 案 》:同 意
111,462,971 股(含网络投票)、弃权 100 股(含网络投
票)、反对 641,700 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4275%;
7.《关于<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同意
8,547,816 股(含网络投票)、弃权 100 股(含网络投票)、反
对 641,700 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3.0160%。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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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 述 ,本所律师认为,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 法 规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 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3 年5 月18 日出具,正本一 式二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转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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