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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八菱: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3年修订)2023-12-09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3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由总部统一选聘。


    第三条 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
简称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公司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
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
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合法经营的有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
在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备案名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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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未被财政部门、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认定为不适合承担企业审计工
作、无法出具满足要求审计报告或拒绝受理其出具的审计报告;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四)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能够按时保质完成约
定的工作;
    (六)能够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七)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
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其他事项。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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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八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
聘任协议中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
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
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一)公开选聘,指审计委员会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
开竞聘的方式;
    (二)邀请选聘,指审计委员会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
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 审计委员会提出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并通知公司审计
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相关工作;
   (二) 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
    (三) 公司审计部对会计师事务所报送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
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四) 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和调研;
   (五) 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形成书面审核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按规定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
   (七)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一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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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
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
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
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二)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
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
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三)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
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
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
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二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
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
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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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陈述。


    第十四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
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和
审核意见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
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


    第十五条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
求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否定该提案。


    第十六条 存在多个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提案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会计
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分别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一个以上会计师事务所
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审计委员会应形成比较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七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
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会
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
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
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在聘会计师事
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
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
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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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
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
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披露前任
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
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
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
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
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
审核意见。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
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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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
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
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
委员会审议意见、上年度的审计意见类型、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
况等。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当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
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
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
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 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的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
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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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未按规定时间提供审计报告的;
    (二)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三)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四)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审计报告的,由公司审计委员会通报有关
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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