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八菱: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2023-12-26
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召开,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 公 司 的 委 托 , 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 意
见。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 虚 假 记载、误 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审查关于
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本次股东大会
决议和记录,并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监票工作。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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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事
实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8 日召
开,通过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已根据公司章程在指定
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互联网网站上刊登了董事会决议以及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
议事项、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以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等其他事项。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进行。
网络投票时间: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2 月 25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2 月 25 日 9:15—15:00 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下午 14:30 在广西南宁市高新区高新大道东段 21 号南宁八菱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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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人员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 知 , 截止 2023 年 12 月 19 日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深 圳分 公 司 登 记 在 册 的
公 司全体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 1 1 名,代表股份 95,290,16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33.6321%。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15
人,代表股份 16,077,31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744%。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 26 人,代表股份合计 111,367,471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39.3065%。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
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
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
所律师认为, 上述参会 人员均有权或 已获得了合法有效的授
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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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此外,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出席了会议。
2、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 9 项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备注
该列打勾的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栏目可以投
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补选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
2.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3.00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4.00 《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
5.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6.00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
7.00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
8.00 《关于修订<风险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
9.00 《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告中
列明的议案一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
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计票、监票由与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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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无关联关系的两名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及监事代表共
同负责,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网络投票有效时
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情况统计数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
表决结束后,公司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获得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补选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 110,774,871 股(含网络投票),反对 263,900 股(含
网络投票),弃权 328,700 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4679%;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 110,774,871
股(含网络投票),反对 263,900 股(含网络投票),弃权
328,700 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79%;
3. 《 关 于 修 订 <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 的 议 案 》: 同 意
110,774,871 股(含网络投票),反对 263,900 股(含网络
投票),弃权 328,700 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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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 99.4679%;
4.《 关于修订 <累积 投票制实施细则 >的议案》:同意
110,774,871 股(含网络投票),反对 263,900 股(含网络
投票),弃权 328,700 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4679%;
5. 《 关 于 修 订 <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 的 议 案 》: 同 意
110,774,871 股(含网络投票),反对 263,900 股(含网络
投票),弃权 328,700 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4679%;
6. 《 关 于 修 订 < 关 联 交 易 管 理 制 度 > 的 议 案 》: 同 意
110,774,871 股(含网络投票),反对 263,900 股(含网络
投票),弃权 328,700 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4679%;
7. 《 关 于 修 订 < 对 外 担 保 管 理 制 度 > 的 议 案 》: 同 意
110,774,871 股(含网络投票),反对 263,900 股(含网络
投票),弃权 328,700 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4679%;
8. 《 关 于 修 订 < 风 险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的 议 案 》: 同 意
110,774,871 股(含网络投票),反对 263,900 股(含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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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弃权 328,700 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4679%;
9.《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同意
110,774,871 股(含网络投票),反对 263,900 股(含网络
投票),弃权 328,700 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4679%。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 述 ,本所律师认为,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 法 规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 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3 年12 月25 日出具,正本一 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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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南宁八菱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见》之签字页)
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甘剑平
经办律师:陈振宇、甘剑峰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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