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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佰集团: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7-27  

                                                    证券代码:002601              证券简称:龙佰集团          公告编号:2023-092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7 月 26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7 月 26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2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2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5、主持人:董事长和奔流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方式     股东人数     股份总数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1-
     现场参会       20        930,127,652              38.9294
     网络参会       30        65,906,389               2.7584
       合计         50        996,034,041              41.6879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4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95,284,194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880%。

    8、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

师列席了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提案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95,990,8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7%;反对 42,3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3%;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5,241,02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47%;反对 42,36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45%;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提案 2.00 《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89,545,6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486%;反对 6,488,3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5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795,84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1905%;反对 6,488,3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09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
    提案 3.00 《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95,952,0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8%;反对 81,9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5,202,22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40%;反对 81,96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霍庭律师、潘沁圣律师现场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所作《股东大会决议》合法

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五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26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