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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世纪华通: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8-01  

                                                    证券代码:002602            证券简称:世纪华通          公告编号:2023-055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上市
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在计算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的总股本时应扣减已回购股份,并以此为准计算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结果。截至
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内存有 1,280,000 股股票,故本次股东
大会表决权总股数为 7,451,276,968 股。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7 月 31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7 月 31 日上午 9:15 至 2023 年 7 月 31 日下午 3:00;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3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31 日上午 9:15 至 7 月 31 日下
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博云路 22 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佶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 50 人,代表股份总数 1,116,211,6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
14.980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6 名,代表股份总数
922,323,3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 12.378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4 名,
代表股份总数 193,888,3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 2.6021%。
       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
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49 人,代表股份总数 354,233,689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本的 4.754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60,345,3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 2.151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4 人,代表股份
193,888,3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 2.6021%。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浙江
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东林芝腾讯科技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 745,255,696 股,回
避了该项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115,695,6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38%;
反对 51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2%;弃权 3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53,717,68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8543%;反对 51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56%;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四、律师见证情况
    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任穗、费俊杰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