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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世纪华通:世纪华通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8-01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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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3H1147 号


致: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华通”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
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
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世纪华通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
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世纪华通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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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3 年 7 月 14 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
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31 日下午 14:30;召开地点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博云路 22 号公司会议室。
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
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31 日
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3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审议《关于增加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
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
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3 年 7 月 25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4、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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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计 6 人,持股数共计 922,323,373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12.38%。
    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 44 名,代表股份共计 193,888,309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2.60%。通过网络投
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
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
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进行投票
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
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增加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 1,115,695,682 股,反对 515,700 股,弃权 3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表决结果为通过。
    经查验,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合法表决通过,关联股东已回避
表决;对于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
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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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编号 TCYJS2023H1147 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世
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
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    年   月   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任   穗


                                               签署:


                                               承办律师:费俊杰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