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信: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11-23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江苏国信 公告编号:2023-047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1月22日(星期三)下午14:30开始。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国信大酒店三楼神州厅。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1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22日的交易时
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22日0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书面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主持人:董梁先生
5.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2 名,代表股
份数 3,309,480,4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7.5969%。其中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3 名,代表股份数 3,285,606,68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6.965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9 人,代表有股
份数 23,873,73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6319%。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20 人,代表股份数 129,009,44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147%。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北京
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朱春雨律师和谈磊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
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 3,308,984,3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的 99.9850%;反对票 387,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17%;
弃权票 109,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3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票 128,513,343 股,占出
席会议 中小 投资者 所持 有表 决权 股份总 数的 99.6155% ;反 对票
38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01%;
弃权票 10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5%。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 3,308,984,3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的 99.9850%;反对票 387,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17%;
弃权票 109,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3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票 128,513,343 股,占出
席会议 中小 投资者 所持 有表 决权 股份总 数的 99.6155% ;反 对票
38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01%;
弃权票 10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朱春雨律师和谈磊
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股东大会的决
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 经出席现场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