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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苏国信: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11-23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江苏国信     公告编号:2023-047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1月22日(星期三)下午14:30开始。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国信大酒店三楼神州厅。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1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22日的交易时

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22日0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书面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主持人:董梁先生

    5.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2 名,代表股

份数 3,309,480,4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7.5969%。其中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3 名,代表股份数 3,285,606,68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6.965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9 人,代表有股

份数 23,873,73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6319%。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20 人,代表股份数 129,009,44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147%。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北京

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朱春雨律师和谈磊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

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 3,308,984,3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的 99.9850%;反对票 387,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17%;

弃权票 109,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3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票 128,513,343 股,占出

席会议 中小 投资者 所持 有表 决权 股份总 数的 99.6155% ;反 对票

38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01%;

弃权票 10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5%。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 3,308,984,3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的 99.9850%;反对票 387,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17%;

弃权票 109,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3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票 128,513,343 股,占出

席会议 中小 投资者 所持 有表 决权 股份总 数的 99.6155% ;反 对票

38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01%;

弃权票 10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朱春雨律师和谈磊

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股东大会的决

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 经出席现场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