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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苏国信: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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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 京 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江 苏 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2 0 23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 18 号联创大厦 A 座 7-11 层(210036)
 18 Jihui Road, 7-11/F of Building A, Lianchuang   Mansion,
            Gulou District,Nanjing,China,210036
                   Tel: +86-25-8375 5101
                  Fax: +86-25-8375 5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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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
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
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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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3 年 11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和《中国证券报》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3 年 11 月 22 日 14 时 30 分,本次股东大会于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 88 号南京国
信大酒店三楼神州厅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1月22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2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22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
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
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3年11月16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 次 会 议 现 场 出 席 及 网 络 出 席 的 股 东 和 股 东 代 表 共 22 人 , 代 表 股 份 合 计
                                                                            dentons.cn



3,309,480,4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7.5969%。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
东代表共3人,所代表股份共计3,285,606,68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86.9650%。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
股份23,873,7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319%。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20人,代表股份129,009,443股,占公司总
股份的3.4147%。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
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00《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0《关于续聘2023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
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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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
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
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
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两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00《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3,308,984,3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50%;反对票
387,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117%;弃权票109,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的0.003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票128,513,3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55%;反对票38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3001%;弃权票10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845%。

    2.00《关于续聘2023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3,308,984,3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50%;反对票
387,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117%;弃权票109,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的0.003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票128,513,3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55%;反对票38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3001%;弃权票10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845%。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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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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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沈永明                     经办律师:朱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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