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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顺科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23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股
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和《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
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
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1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决议《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
    (4)公司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
件财务资助的情形;
    (5)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无偿财务资助;
    (6)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的,可以免于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
    (三)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
会审批。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前款第(六)项的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违反本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为:
    (一)董事会的投、融资权
    (1)董事会负责投资所需资金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30%的投
资项目,超过上述限额的,报股东大会批准;
    (2)董事会向银行单次贷款的权限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
内,但必须保证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3)董事会有权确定的风险投资范围包括:证券、债券、产权、期货、市
场的投资。
    (二)董事会的财产处置权
    (1)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30%以内的资产抵押事
项;

                                     3
    (2)董事会有权批准公司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的慈善性捐赠;
    (3)公司收购、出售、置换资产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由董事会进行核查
报股东大会批准,达不到以下标准时,由董事会审核批准:
    (3.1) 购买、出售、置换入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3.2) 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3) 购买、出售、置换入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资产分次购买、出售、置换的,以其累计
数计算购买、出售、置换的数额;公司还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或资产评估机构对拟收购、出售的资产进行审计或评估,审计或评估基准日距
协议生效日不得超过6个月;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收购、
出售资产,视同上市公司行为,适用本规定。
    (三)董事会有权决定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50%的重
大生产、销售、采购合同(包括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承包、租赁)
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50%的重大合
同,报股东大会批准。
    (四)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不足 3,000 万元,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或成交金额虽在 3,000 万
元以上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不足 5%的关联交易。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五)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
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上述交易事项,按照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予以累

                                     4
计计算后履行有关程序,已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种类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计算。
    第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该职
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5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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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
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7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提
供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向股东发出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确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证券监管
机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股

                                   8
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六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9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
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 10 年。
    第三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10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表决权。

                                   11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会议需要
关联股东到会进行说明的,关联股东有责任和义务到会如实作出说明。有关联关
系的股东回避和不参与投票表决的事项,由会议主持人在会议开始时宣布。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四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监事会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推荐下届董事候选人,
并提供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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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提出下届董事或非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届监事候选人名单,并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提交
股东大会选举。
    现任监事有权向公司监事会推荐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届监事候选人,并提
供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经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民主方式选举产生。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或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
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的,应当采用累
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四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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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五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在该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第七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
容和责权分工责成公司经理层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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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直接由监事会召集人组织实施。
   第六十条    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下
次股东大会报告。涉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
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对除监事会办理的决议事项之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
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执行情况的汇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
施,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内容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存在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
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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