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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佳华:关于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23-05-19  

                                                    证券代码:002614            股票简称:奥佳华             公告编号:2023-22 号

债券代码:128097            债券简称:奥佳转债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 www.cninfo.com.cn)

 上以公告方式发出。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5 月 18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5 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8 日 9:15~

15:00 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湖里区安岭二路 31-37 号 8 楼会议室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邹剑寒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情况:

   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 及股东 授权代表 共计 28 名,代表 有表决权 股份共

253,909,727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7253%。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 席 现 场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代 表 共 有 12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248,123,259 股,约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39.7972%。

   (2)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有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786,468 股,约占公司

总股份数的 0.9281%。

   (3)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的股东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本公司

总股数的 0.000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现场会议,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会议。

二、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52,245,8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447%;反 对 217,100 股,占 出席 会议 股东 所持有 表决 权股 份总数的

0.0855%;弃权 1,446,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9,196,53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6793%;217,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90%;1,446,8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217%。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53,689,5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33%;反 对 213,300 股,占 出席 会议 股东 所持有 表决 权股 份总数的

0.0840%;弃权 6,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0,640,23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725%;213,3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40%;6,9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5%。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52,245,8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447%;反 对 217,100 股,占 出席 会议 股东 所持有 表决 权股 份总数的

0.0855%;弃权 1,446,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9,196,53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6793%;217,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90%;1,446,8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217%。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52,245,8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447%;反 对 217,100 股,占 出席 会议 股东 所持有 表决 权股 份总数的
0.0855%;弃权 1,446,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9,196,53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6793%;217,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90%;1,446,8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217%。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52,245,8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447%;反 对 217,100 股,占 出席 会议 股东 所持有 表决 权股 份总数的

0.0855%;弃权 1,446,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9,196,53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6793%;217,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90%;1,446,8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217%。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48,436,1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8443%;反对 5,470,4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545%;弃权 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5,386,86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6009%;5,470,468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3706%;3,1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5%。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52,226,5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371%;反 对 236,400 股,占 出席 会议 股东 所持有 表决 权股 份总数的

0.0931%;弃权 1,446,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9,177,23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5016%;236,4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67%;1,446,8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217%。

    会议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上述各议案均
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 1/2

以上表决通过。

    本次会议议案内容及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详见 2023 年 4 月 27 日刊载于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及其内容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黄臻臻、邢志华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