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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佳华:关于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23-08-08  

                                                    证券代码:002614                股票简称:奥佳华                 公告编号:2023-37 号

债券代码:128097                债券简称:奥佳转债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于 2023 年 7 月 20 日在《中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方式发出。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8 月 7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8 月 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7 日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7 日 9:15~

15:00 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湖里区安岭二路 31-37 号 8 楼会议室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邹剑寒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情况:

   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 及股东 授权代表 共计 21 名,代表 有表决权 股份共

254,203,072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7723%。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 场会议 的股 东及股 东授 权代表 共有 8 人, 代表有 表决 权股份

243,136,791 股,约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38.9974%。

   (2)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有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066,281 股,约占公

司总股份数的 1.7749%。

   (3)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的股东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本公司

总股数的 0.000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现场会议,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会议。

二、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签署委托经营管理协议暨被动形成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54,095,7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78%;反 对 107,300 股,占 出席 会议 股东 所持有 表决 权股 份总数的

0.04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0,958,98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04%;107,3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96%;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

    本次会议议案内容详见 2023 年 7 月 20 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及其内容的相
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黄臻臻、廖明骐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书》。

   特此公告。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