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Tenet & Partners 中国﹒厦门 厦禾路 666 号海翼大厦 A 幢 16-18 楼 厦门上海福州泉州龙岩 http://www.tenetlaw.com 中国﹒厦门 厦禾路 666 号海翼大厦 A 幢 16-18 楼 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电话:865925883666 传真:865925881668 Tenet & Partners 厦门上海福州泉州龙岩 http://www.tenetlaw.com 关于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3)天衡(意)字第 224 号 致: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11 月 13 日召开。福建 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黄臻臻律 师、 廖明骐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 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 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于 2023 年 11 月 13 日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进行了 审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进行见证,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 的有关文件。 律师声明事项: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 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 明、 1 法律意见书 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 /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 均与 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 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本法律 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各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3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决议召集召 开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 2023 年 10 月 28 日在《证券日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奥 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召开地 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 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1 月 13 日下午 14:30 在厦门市湖 里区安岭二路 31-37 号公司八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邹 剑寒先生主持,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载明的内容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及互联网 投票 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2)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2 法律意见书 台的投票时间为:2023 年 11 月 13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2.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11 月 8 日。经 本所律师查验: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 8 名,持有公司股份共 计 244,805,559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2650%。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高 级管理人员现场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 远程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有出席或列席公司股东 大会的资格。 (2)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同时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19 名,持有 公司股份共计 11,127,104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7847%。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3 法律意见书 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 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对《会议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采用记名投票方式现场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 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参加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网 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 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 (二)表决结果 1.经统计,《关于 2024 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具体表 决结果为:255,740,16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248%; 192,5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752%;0 股弃权。表 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13,576,37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6019%;192,5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3981%;0 股弃权。 2.经统计,《关于为公司子公司提供 2024 年度融资担保额度的议案》具体 表决结果为:255,729,46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的 99.9206%;203,2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794%;0 股弃权。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13,565,67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5242%;203,2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4758%;0 股弃权。 4 法律意见书 3.经统计,《关于 2024 年度外汇套期保值计划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为: 255,739,36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245%;193,3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755%;0 股弃权。表决结果: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13,575,57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5961%;193,3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4039%;0 股弃权。 4.经统计,《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 案》具体表决结果为:255,730,26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9209%;202,4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791%; 0 股弃权。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13,566,47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5300%;202,4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4700%;0 股弃权。 5.《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采用逐项表决的方式进行审议,经 统计,该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为: (1)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具体表决结果为:247,714,259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6.7888%;8,218,404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3.2112%;0 股弃权。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5,550,468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40.3117%;8,218,404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9.6883%;0 股弃权。 (2)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具体表决结果为:247,714,259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6.7888%;8,218,404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 法律意见书 3.2112%;0 股弃权。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5,550,468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40.3117%;8,218,404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9.6883%;0 股弃权。 (3)修订《独立董事制度》 具体表决结果为:247,714,259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6.7888%;8,218,404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3.2112%;0 股弃权。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5,550,468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40.3117%;8,218,404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9.6883%;0 股弃权。 (4)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具体表决结果为:247,713,459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6.7885%;8,219,204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3.2115%;0 股弃权。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5,549,668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40.3059%;8,219,204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9.6941%;0 股弃权。 (5)修订《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及决策制度》 具体表决结果为:247,713,459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6.7885%;8,219,204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3.2115%;0 股弃权。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5,549,668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40.3059%;8,219,204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9.6941%;0 股弃权。 6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7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系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黄臻臻 负责人:孙卫星 廖明骐 2023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