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和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2月)2023-12-14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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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本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提高决策水平,做到事前审计、
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本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职能是协助董
事会监督和核查本公司财务汇报程序、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的成效,指导内
部审计人员和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协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
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应由具有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
内由审计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
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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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 负责内部审计人员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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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
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
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
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
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
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
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审计委员会有责任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四条 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按照其职责范围进行任何调查。
第十五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
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
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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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审计委员会做好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收集有关审计
事宜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内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各项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
或建议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的恰当程度,是否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四)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
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五) 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主任委员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因
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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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
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
取电话会议或其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讯方式出席视为亲自出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有关费用由本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担任独立董事的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
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
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审计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各位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保存。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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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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