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23 证券简称:亚玛顿 公告编号:2023-028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 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文件精神,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 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减、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 报》、《上海证券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 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 -019)。 三、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5 月 19 日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9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青龙东路 639 号常州亚玛顿股 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林金锡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林金锡先生主持。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会议出席情况 1、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3 年 5 月 12 日,公司总股本为 199,062,500 股,其 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 5,999,987 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 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数为 193,062,513 股。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5 人,代表股份 77,842,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额的 40.3196%。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2 人,代表股份 77,829,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40.313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2,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0067%。 2、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12,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0067%。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五、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77,838,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49%; 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5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68.9922%;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1.007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7,838,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49%; 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5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68.9922%;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1.007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7,838,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49%; 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5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68.9922%;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1.007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7,838,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49%; 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5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68.9922%;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1.007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7,838,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49%; 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5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68.9922%;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1.007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7,838,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49%; 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5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68.9922%;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1.007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57,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618%; 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82%;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68.9922%;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1.007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7,838,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49%; 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5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68.9922%;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1.007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7,838,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49%; 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5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68.9922%;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1.007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六、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徐渊、周清 (三)结论意见: 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会议,认为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一)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 决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