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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棒杰股份: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8-08  

                                                    证券代码:002634         证券简称:棒杰股份         公告编号:2023-101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新增、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三)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8 月 7 日(星期一)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8 月 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7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 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思安街 99 号协鑫广场 1 号楼 29
楼公司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5)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剑嵩先生。
    (6)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1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7 人,代表股份
144,161,3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661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114,678,7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4.390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9,482,5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70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2 人,代表股份 1,921,4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87%。
     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独立董事沈文忠先生、
独立董事孙建辉先生、独立董事章贵桥先生因工作原因,以通讯的方式出席会
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到现场对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
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签订高效光伏组件及研发中心

项目投资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44,152,32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99.9938 % ; 反 对 9,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0.006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1,912,4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99.5316%;反对 9,000 股, 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46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2
     同 意 108,062,32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99.9917 % ; 反 对 9,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0.008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1,912,4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99.5316%;反对 9,000 股, 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46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关联股东陈剑嵩先生、苏州青嵩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
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为 36,089,997 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项也律师、张依航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
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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