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棒杰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年8月)2023-08-25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3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发布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
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内容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
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
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
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 1 -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网站
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
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
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
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 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决议
公告可以加盖监事会公章,法律法规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一)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三)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
公告。
    (四)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交所审
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五)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


                                     - 2 -
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
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六)上述(一)至(五)款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七)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
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
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三)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不得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
交所相关规定执行。
    (五)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 公司基本情况;
    2.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
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4. 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5.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6. 董事会报告;
    7.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8.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9.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 3 -
    1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 公司基本情况;
    2.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4.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6. 财务会计报告;
    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
况。监事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有异议的,应当在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和陈述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公司
不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七)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八)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九)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
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五条 临时报告
    (一)临时报告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
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


                                     - 4 -
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
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
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
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
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
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 5 -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发生以上重大事件时,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第
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4. 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三)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四)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五)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
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
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
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七)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
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
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
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 6 -
    (八)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
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
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
内幕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
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
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报告、流转、审核、披露流程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
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
作;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子公司相关的重


                                   - 7 -
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
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
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中心。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临时公告的编制、审核和披露程序如下:
    (一)发生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
告程序,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文稿的审定或制作,如需要停牌,提前向深交所递
交有关公司股票停复牌申请书;
    (三)董事长同意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将临时公告及时通报公司董事、监事;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将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交所并按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公司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
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
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投资中
心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后予以报送。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董
事会秘书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深交所或公司律师咨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
司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 8 -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根据相关规定的程序及时发布更正
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规范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
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
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
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
信息。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投资中心等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在接
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访问前,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在得到董事会秘书批
准后,才能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访问。
    (二)上述信息披露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若对于该
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上述知情人均不
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信
息,也必须拒绝回答。
    (三)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
中出现重大错误,应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立即更正。
    (四)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公司证券投资中心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
直接领导。
    第三十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证券投资中心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收集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及披露。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 9 -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
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
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
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
发布。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
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促使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等对重大信息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等职责

    第三十二条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
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三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中心
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
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
性。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
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
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
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
向深交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
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七章   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三十六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本制度第十五条所列重大事件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 10 -
    第三十七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
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所有知情人员均对所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明确保密责任人制度。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
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九条   公司建立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
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明
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
小范围并严格保密,保证未公开重大信息处于可控状态。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不得泄漏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
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
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时,应履行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重大信息报告
程序,属于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皆属于机密,须把信息的知晓程度控制在内


                                     - 11 -
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内,公司应以董事会名义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
密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对内部大型会议上的报告等进行认真审查,对尚未公开的重
大信息应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
开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三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
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四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四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
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九章    各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和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
签订及执行情况、资金运作情况和盈亏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中心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九条    各部门和子公司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中心报告本制度第
十五条规定的所有重大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影响
的事件。由各部门和子公司指派专人向证券投资中心报告,如遇紧急事件直接向董事会
秘书报告。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中心向各部门和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
和子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遇有需要协调的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
完成披露事项。


                                    - 12 -
    第十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遵循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
收回其所得收益。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提前一个交易日向董事会
秘书报告,并于买卖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
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
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程序
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规定适用于其配
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第五十三条      公司证券投资中心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进行监督,对于其违反本制度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证券
投资中心将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报告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
浙江监管局。
     第十一章 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
    第五十四条      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
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
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
任何函件等等。
    第五十五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五十四条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
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
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 13 -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六条   证券投资中心负责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证券投资中心应当
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五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投资中心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五十八条   证券投资中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业务指引对信
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对属于本制度第十五条所列的重大事件及其他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在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报告深交所。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证券投资中心负
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投资中心负责保管。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六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第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
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
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
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而
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对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露重大
信息、经济指标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将视情况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追究有
关当事人的责任。公司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证券监管
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 14 -
    公司聘请的律师、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三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
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违反规
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深交所。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二)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
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
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
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
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


                                    - 15 -
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
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第六十五条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其
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未规定的信息披露有关事宜,依照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其
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
冲突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