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棒杰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8月)2023-08-25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行为,
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
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向公司股东说明原
因。
       第五条   公司上市后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 1 -
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
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向独立董事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 2 -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
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
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补充通知应列明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公告。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
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且相
关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与股东大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
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
明确意见。

    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
上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 3 -
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在计算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日期与现场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当日不计算在间隔期内。
股东大会通知于早间或午间发布的,从公告发布当日计算间隔期;股东大会通知于晚间
发布的,从次日开始计算间隔期。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议召集人及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前至少 2 个交易日说明原因并通知公司股东。

    股东大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
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

                                      - 4 -
    第二十条 股权登记日由公司董事会或其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东大会通知中
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少于 2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审议的提案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
公告中予以特别指明:
    (一)存在股东需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情形的;
    (二)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披露相关情况,援引披露股东需回避表决
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理由的相关公告的;
    (三)股东可否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做出说明,并进行特别提示的。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在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等公告中明确了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
在股东大会审议相关提案时需回避表决的,应当在审议该等提案的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中进行特别提示。股东大会通知中未明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和与股东大会决议同
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披露员工持股计划是否需回避表决及其理由。
    上市公司股东如是与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的信托计划或者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披露相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股东存在不得在股东大会上对其持有或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
表决权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披露有权机关认定、行政处罚或司法裁判
等情况。如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方知悉相关事实的,召集人应当在不晚于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开始前公告有权机关认定、行政处罚或司法裁判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
会通知中明确披露应选董事、监事的具体人数,同时披露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并进行特别提示。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等对涉及股权激励计划、回
购方案等事项的股东大会提案征集投票权的,鼓励对该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全部提案进
行征集。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及召开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如有)中援引征集
投票权的相关公告。
    如征集投票人仅对部分提案征集投票权,召集人应当明确披露被征集人或其代理人
可以对未被征集投票权的提案另行表决,被征集人或其代理人如未对该等提案另行表决
将视为其放弃对未被征集投票权的提案的表决权利,并进行特别提示。


                                   - 5 -
    第二十六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召集人需要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的,
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个交易日内、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
    股东大会需审议存在前提关系的多个事项相关提案或者互斥提案的,召集人应当在
前款规定时限内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提示性公告除索引股东大会通知披露情况等外,内容应当与此前公告的股东大会通
知一致,包括会议召开日期、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投票方式、审议议案等关键内容。
召集人不得以提示性公告代替股东大会通知的补充或更正公告。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发出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
会议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或其他方式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
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条     公司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三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 6 -
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限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意思表决。
    第三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三条   召集人、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
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
终止。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


                                     - 7 -
说明。
    第三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九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
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
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 8 -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结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
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
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 9 -
               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 10 年。
    第五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
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
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未规定的事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
本数。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 10 -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