棒杰股份:2023年第二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摘要(修订稿)2023-08-25
证券简称:棒杰股份 证券代码:002634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修订稿)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八月
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修订稿)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
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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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修订稿)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棒杰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浙江
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
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本激
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总计为 1,535.00 万股(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
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5,935.2513 万股的 3.34%。
其中首次授予 1,375.00 万股(份),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总量的 89.58%,约占本
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99%;预留授予 160.00 万股(份),占本激励
计划授予总量的 10.42%,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35%。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拟授予 355.00 万份股票期权,约占
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5,935.2513 万股的 0.77%;其中首次授予
290.00 万份,预留 65.00 万份。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拟授予 1,18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5,935.2513 万股的 2.57%;其中首次授予
1,085.00 万股,预留 95.00 万股。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同时正在实施 2023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授予权益数量为 353.125 万份。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355.00 万份
股票期权和 1,18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所有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
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 1,888.125 万股(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
司股本总额的 4.11%。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
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10 元/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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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元/股。
五、自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
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
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行权价格/授予价格和/或授予数量
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97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
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参与控股子公司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棒杰
新能源”)经营管理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棒杰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的
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
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七、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和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
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和限制性股票全部
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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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
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参
与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三、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
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
激励计划,未授予的有关权益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
十四、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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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 7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9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10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1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 13
第六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37
第七章 附则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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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棒杰股份、本公司、
指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次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和限
指
激励计划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
股票期权、期权 指
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
限制性股票 指 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参与控股子
激励对象 指 公司棒杰新能源经营管理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棒杰新能源
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的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权日/授
授权日/授予日 指
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授予价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
指
格 象购买/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和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
有效期 指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和限制性股票
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为,
行权 指 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
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
限售期 指
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
解除限售期 指
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 指
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第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
指
1 号》 理》
《公司章程》 指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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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修订稿)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1、本(草案)摘要修订稿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
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摘要修订稿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
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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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修订稿)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管理团队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
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
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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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修订稿)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
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
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独立董事
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表决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
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
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
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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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
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参与控股子公司棒杰新能
源经营管理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棒杰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的核心管理、
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97 人,包括:
1、在公司任职的参与控股子公司棒杰新能源经营管理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
2、棒杰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的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
以上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激励
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或聘用关系。
(二)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
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在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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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对激励对象范围要求发生变化的,公司董事会
可在股东大会授权的前提下对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予以调整。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五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
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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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总计为 1,535.00 万股(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
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5,935.2513 万股
的 3.34%。其中首次授予 1,375.00 万股(份),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总量的 89.58%,
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99%;预留授予 160.00 万股(份),占
本激励计划授予总量的 10.42%,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35%。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
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拟授予股票期权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355.0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 45,935.2513 万股的 0.77%。其中首次授予 290.00 万份,占本激
励计划授予总量的 81.69%,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63%;预留
授予 65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总量的 18.31%,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
本总额的 0.14%。
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其有效期
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激励计划公
获授的股票期权 占授予股票期权总
职务 告时公司总股本
姓名 数量(万份) 数的比例
的比例
刘栩 董事会秘书 10.00 2.82% 0.02%
棒杰新能源核心管理、技
280.00 78.87% 0.61%
术、业务人员(73 人)
首次授予合计 290.00 81.69% 0.63%
预留 65.00 18.31% 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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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355.00 100% 0.77%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本
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
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
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四)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行权安排和禁售期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
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
授权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权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
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
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预留权益的授权日,遵循上述原则,并在本激励计划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由董事会确认。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和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相应部分授予之日
起 12 个月、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在等待期内不得
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届满之后,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进入可行权期。股
票期权在满足相应行权条件后将按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进行行权。可行权日必
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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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行权的期间另有新的规定的,则以
新的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和比例的安排如下
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第一个行权期 50%
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第二个行权期 50%
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和比例的安排如下
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
第一个行权期 50%
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
第二个行权期 50%
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
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
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5、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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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修订稿)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
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
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五)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每份 10 元,即满足行权
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其行权期内以 10 元的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2、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
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为 8.65 元/股;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为 8.65 元/股。
(六)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与行权条件
1、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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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各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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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修订稿)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
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的考核年度为 2023-2024 年两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之一。各
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营业收入(A)
行权期 对应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棒杰新能源 2023 年营业 棒杰新能源 2023 年营业
第一个行权期 2023
收入不低于 10 亿元 收入不低于 7 亿元
棒杰新能源 2024 年营业 棒杰新能源 2024 年营业
第二个行权期 2024
收入不低于 80 亿元 收入不低于 56 亿元
按照以上业绩目标,各期行权比例与考核期考核指标完成率相挂钩,对应的
行权比例如下: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情况 公司层面行权比例(X)
A≧Am X=100%
营业收入(A) A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