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宇科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3-10-26
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修订对照表
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做出如下
修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
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修订内容如下:
本次修订前 本次修订后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职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 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投资等事项; 财、关联交易、对外投资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案; 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 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为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 (十六)为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
持续稳定,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全体 持续稳定,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整体及长远利益,在发生公司 股东的整体及长远利益,在发生公司
被恶意收购的情况下采取本章程规定 被恶意收购的情况下采取本章程规定
以及虽未规定于本章程但不违反法律 以及虽未规定于本章程但不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反收购 法规和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反收购
措施; 措施;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对于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 对于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
项,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项,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
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 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
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召集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董事
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
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
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
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
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
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