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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仁东控股: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12-30  

证券代码:002647         证券简称:仁东控股         公告编号:2023-067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14:30在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5号院世纪财富中心2
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第五届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长勇先
生主持。
    本次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
12月2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
月2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9:15,结束时间为
2023年12月29日15:00。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1人,代表股份90,877,923股,占公司总股
份的16.23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70,380,958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12.569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9人,代表股份20,496,965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3.6606%。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9人,代表股份
20,496,96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660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
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9人,代表
股份20,496,96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6606%。
    3、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出席了会议,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
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签署<债务豁免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488,9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10%;反对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488,9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10%;反对
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股东北京仁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仁东(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
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0,869,9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2%;反对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488,9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10%;反对
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0,344,9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135%;反对
532,9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8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6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998%;反对
532,9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具有合法资格,会
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