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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卫星化学: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12-09  

              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
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经认真审
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文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2022年度已达到规定的绩效考核目标,未发生《激
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公司预留部分5名激励对象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准予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条件,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5名激励对象2022年度
绩效考核均达到B档考核指标,满足本期100%的解除限售条件,不存在《激励计
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或不能解除限售股份的情形。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设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 件已全
部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
们一致同意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独立董事:高长有、潘煜双、费锦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