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新材:独立董事对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8-11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
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促进公司加强经营管理、提升规范治理的目的,
对公司工作履行必要监督和提供建设性意见。
现就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聘任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1、任职资格合法。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专
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拟聘任财务总监
滕凤娟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规定
的任职资格。
2、程序合法。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程序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聘任滕凤娟女士为公
司财务总监。上述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聘任公司财务总监事项是合理的,其决策程序合法,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此页无正文,为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宋 刚
孟鸿志
武长海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