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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达电声: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11-14  

                                                      关于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共达电声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在此同意,贵公司可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并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将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
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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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系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召
集,由贵公司董事长主持。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23年10
月27日公告了《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贵公司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
记日、参加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方式、关于股东有权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说明及公司通信地址、联系人、电话等事项,同时贵公司
董事会还根据有关规定对《会议通知》中相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贵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网络投票系统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股东大会当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当日上午9:15—下午
15:00。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贵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现场会议在通知的时间、地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11人,代表股份61,606,90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
数的16.8461%;经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文件,上述人员均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除贵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外,其他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为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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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贵公司同意的相关人员。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方式
进行表决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53,740,226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14.6950%。
前述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身份验证机构验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合计32名,代表股
份115,347,12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1.5411%。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记
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就列
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的所有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根据有关
规定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同
时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
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情况的统计数据,贵公司根据有关规则
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
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并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并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表决
结果如下:同意115,330,9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0%;反
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16,0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9%。其中,同意
58,062,0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1%;反对200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1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5%。即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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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贵公司股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审议议案予以表决,符合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约定及《股
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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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签署页)




                               负责人:      _____________

                                                 焦彦龙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

                                                   韦   微




                                             _____________

                                                   刘   欣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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